。上海液体危废存放的合规标准需严格遵循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结合液体危废“易泄漏、易挥发、腐蚀性强”等特性,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址与建设要求
仓库基础条件:危废仓库需独立、密闭,上锁防盗,避免建在溶洞区、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高发区,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底部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地面与防渗:存放液体危废的地面需做耐腐蚀硬化处理(表面无裂隙),并设置基础防渗层(可选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⁷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HDPE)等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¹⁰厘米/秒),防止渗漏污染地下水。
泄漏收集装置:液体危废仓库必须配备泄漏液体收集系统(如托盘、导流沟、收集池);若企业产废量少,可将盛装液体危废的容器置于防漏托盘内(不得使用铁质托盘),确保泄漏液能及时收集。
挥发性气体处理:若液体危废具有挥发性(如废有机溶剂),仓库需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如活性炭吸附塔、水喷淋洗涤塔),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容器与包装要求
容器选择:液体危废需装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如25L小口径方形废液桶),容器材质需与危废相容(如耐酸/耐碱塑料桶),且完好无损(无变形、滴漏)。
容器填充要求:装载液体、半固体危废的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需保留100毫米以上空间(防止热胀泄漏);每次倒入废液后,需立即拧紧内盖和外盖,严禁敞口放置。

空瓶管理:实验室或企业产生的空试剂瓶(含塑料瓶、玻璃瓶),需盖紧内外盖,瓶内无残留液体,玻璃瓶与塑料瓶分开存放,避免混装。
三、贮存管理要求
分类分区存放:液体危废需分类、分区贮存(如无机废液与有机废液分开,强氧化性与强还原性废液分开),不相容的危废之间需设置隔离间隔断,禁止混存(如含氰废液与酸性废液混存可能产生剧毒气体)。
禁止混存:液体危废不得与一般固废(如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废渣)混存,避免交叉污染。
贮存期限: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如需延长需报环保部门批准);医院临床废物等特殊液体危废,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天,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四、标识与台账要求
标识规范:
仓库外墙明显处需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桔黄色底、黑色图案)及责任制度牌(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盛装液体危废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内容包括危废名称、主要成分、产生日期、产生单位、联系人等);
仓库内对应墙面需张贴危废分类标识(如“有机废液”“含汞废液”),便于识别。
台账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详细记录液体危废的投放时间、主要化学成分、数量、投放人等信息;危废转移时需填写转移联单,联单需保留3年以上(以备环保检查)。
五、污染防治与安全要求
设施维护:仓库内需配备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定期检查容器是否泄漏、防渗层是否损坏,若发现泄漏需及时处理(如更换容器、修复防渗层)。
应急预案:企业需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泄漏应急处理流程、消防措施),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1次),确保发生泄漏、火灾等事故时能及时处置。
禁止行为:严禁露天堆存液体危废,防止扬散、流失;禁止将液体危废倒入下水道或环境中,避免污染水体和土壤。
备注
搜索结果中未提及“多隆物流”相关的液体危废存放信息,若需了解特定企业的合规实践,建议直接联系该企业或咨询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如通过“上海环境”官网查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
以上标准均来自国家及上海市现行规定(如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上海市《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等),企业需严格执行,确保液体危废存放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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