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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桶仓储环评要求新桥

来源:多隆物流 | 发布日期:2025-07-13

。关于“大桶仓储项目(新桥地区)”的环评要求,结合现有贮存类项目(如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环评批复及相关标准,主要涵盖以下方面(注:搜索结果中未涉及“多隆物流”的具体环评信息,以下为通用贮存类项目环评要求):

一、废气污染防治要求

有组织废气处理:大桶仓储区(尤其是存放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等物料的区域)的废气需通过负压收集系统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或碱液喷淋塔等针对性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及以上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及速率需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如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如DB35/1782-2018);

恶臭污染物(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其他污染物(如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无组织废气防控:仓储库房需封闭设计,大桶物料需密封存放(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封口),减少废气泄漏;运营期加强管理,确保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浓度符合对应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要求

排水系统:严格落实“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完善的厂区排水管网,将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如喷淋废液、冲洗废水)与雨水管网分开。

生活污水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或其他预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当地污水处理厂(如石狮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生产废水处理:仓储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如大桶冲洗废水、喷淋废液)需分类收集,其中危险废物(如含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废水)需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生产废水经沉淀、过滤等处理后,优先回用(如场地冲洗),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分类收集与贮存:

危险废物(如废活性炭、废碱液、废弃大桶、沾污劳保用品):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专用贮存间(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台账(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如通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废包装材料、非沾污废大桶):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贮存区,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优先资源化利用(如废包装材料回收),无法利用的交由环卫部门或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

四、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要求

防渗措施:大桶仓储区(尤其是存放危险废物、易泄漏物料的区域)需设为地下水重点防渗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采用1层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膜+混凝土层+环氧地坪漆(或等效防渗材料)进行地面、墙裙及围堰的防渗处理,渗透系数≤10⁻¹⁰厘米/秒;废液收集池需采用2毫米厚环氧聚氨酯防渗涂料,确保无渗漏。

日常维护:运营期定期巡检防渗地面、废液收集池等设施,发现裂痕、渗漏等问题及时修补;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如监测pH、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五、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设备选型: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如低噪声风机、泵类),减少噪声源强度。

降噪措施:对高噪声设备(如空压机、风机)采取基础减振(如安装减振垫)、隔音(如设置隔音机房)、消声(如安装消声器)等措施;合理布局设备,将高噪声设备置于厂区远离敏感点(如居民区)的区域。

达标要求: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对应功能区标准(如2类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

六、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应急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围堰(防止泄漏物料扩散)、废液收集池(收集泄漏废水)、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并确保应急池在非事故状态下处于腾空状态。

应急预案与演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涵盖泄漏、火灾、爆炸等场景),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如防泄漏垫、吸附材料、消防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1次),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其他要求

“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环保设施与仓储项目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行。

排污许可证:在项目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变更现有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如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

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如废气、废水、噪声、地下水),并通过企业网站、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网站等平台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需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运营期接受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如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

注:以上要求为贮存类项目的通用环评要求,具体到“大桶仓储(新桥地区)”项目,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贮存物料类型、规模、选址)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如新桥所在市/区生态环境局)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建议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搜索结果中未涉及“多隆物流”的具体环评信息,若需了解该公司的相关要求,建议查询其公开的环评文件或联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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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多隆物流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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